闽建办筑[2016]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福建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闽建办筑〔2016〕13号),针对营改增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量清单>和<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5〕18号)的调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造价是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
二、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组成内容、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取费标准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执行,计算劳保费时其取费基数人工费不包括预制构件成品价格所含的人工费。
三、装配式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及其我省实施意见(详见闽建办筑〔2016〕13号),不足部分参照《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工程量清单》(2016版)(详见附件)。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税前各费用项目(包括材料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等)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定额》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消耗量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材料摊销费、小五金费用以及其他机械费、回程费等以“元”为单位的要素消耗量,考虑营改增的综合因素,其不含税额按乘以调整系数0.94计算;
(二)预制构件成品价格不再包含增值税,计算预制构件成品价格所组成的材料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工程量清单》(2016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闽公网安备 35010402350298号